一、時間:民國105年8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本院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三、主席:蕭召集人新煌 記錄:蔡振易
四、出席人員:(依姓氏筆畫排序)
林俊宏委員 郭佩宜委員 張茂桂委員 張谷銘委員
陳建璋委員 陳儀深委員 梁國淦委員 莊庭瑞委員
黃丞儀委員 趙奕姼委員 蔡友月委員
請假:
馬 徹委員 蔡明璋委員
列席人員:
廖院長俊智 汪處長中和 王主任永大
五、主席致詞:(略)
六、院長致詞:
(一)目前本院最重要的問題,在於研究人員技術移轉和權利義務身分定位相關法規事宜。現行法律和實務觀點間,兩者可能有差距。以美國而言,法律規定很嚴,但在務實層面的作法較有彈性,不過一旦跨越明確的紅線,就是不行。另外本院研究人員的定位是否為公務員,個人曾徵詢大法官的意見,他們的看法是「視個案所指涉的是哪部法律而定」。
(二)前幾天在向蔡總統報告時,我也提出這些問題,總統希望我們能夠先提出解決辦法,然後在中研院試行,因此,我希望大家能夠集思廣益尋找方案。而這項解決方案,就不只侷限在技轉,其他包括研究人員升等、待遇、獎勵、評鑑等,各層面都可一併思考。
(三)本小組針對四項議題所研提之建議事項,請依問題的迫切性與重要性列出優先順序,院方會審慎參考。如果各位委員在學術研究或是院務推展有任何想法,歡迎安排時間與我討論。
七、業務單位報告:確認第5次會議紀錄(略)
主席指示事項:
(一)請各分組再予檢視會議紀錄內容,如有欲修正之文字,請提供業務單位彙整。
(二)請秘書處將修正後之會議紀錄(稿)先行送各位委員確認後陳核。
八、各組書面成果報告(稿)討論:(各分組口頭說明:略)
(綜合討論摘錄,非決議)
(一)分組一:本院權力結構、治理架構之檢討
1.有關所長(中心主任)之產生方式,不論「遴聘」、「內舉」,都要有明確規範,院內法規應有明文程序過程,至各所(中心)要採遴聘或內舉,可自行決定。
2.即使明文規範,各所(中心)實際作法還是會有不同。遴選的程序各所(中心)應一致原則,例如:同仁徵詢程序、資深╱資淺同仁在遴選委員會皆有代表、集體意志的表達等,哪些重點是需要的,這部分本分組應先行擬定;另遴選小組宜有所(中心)內外人士參與。
3.針對所長(中心主任)產生的重要程序,原則上應有明確辦法、遴選委員會要有一定比例的研究人員代表是當然成員,且該委員會要有所(中心)內外的人士、以及要有上述諮詢的過程與集體意志的表達機制(例如假投票)。
4.遴選委員會應與所(中心)內所有人員溝通後,在所內進行投票,再將結果送遴選委員會知悉。
(二)分組二:院內現有委員會等民主參與機制功能之檢討
(以研究人員參與者為主):
1.請秘書處確認各委員會隸屬的主管單位;另建議與同仁相關程度「廣、普」修正為「大、小」。
2.本院各委員會樣態和性質差異很大,有性騷擾委員會、明清推動委員會、動物實驗管理委員會、景觀美化委員會、活動中心體育館管理委員會、溫室管理委員會,還有學術審查委員會。報告提及大部分委員會成員為院長或副院長指派,其實未必,因為部分委員會並非每一所都有代表,不會是選舉產生;又常出現同仁參與意願低落情形,所以院方推薦人選變成由院長或副院長指派。本小組中有委員參與過景觀美化委員會及週報委員會,相關經驗可提供諮詢參考,可以更深入從民主及治理的角度去瞭解。
3.建議重行審視表列各委員會的性質區分,如諮議性、決策型,以及資源分配或涉及權益,還有學術發展影響以及委員名單是否匿名等類別,再予製表,問題才會更清楚。另部份委員會參與率很低是現況。
(三)分組三:健全與擴大公共參與院務之管道及效能
1.建議成果報告的內文盡量避免提及首長姓名(氏),以一般性的院長職稱表現,比較正式。
2.改革建議的第1點,在第一分組已提過,應不必重複。第6點是分析狀況,建議移至第二部分問題診斷。另問題診斷第3、4、5點,現況已有這些機制,描述性的內容建議移至第一部分。
3.公聽會是一個比較好的民主溝通管道,現在的作法是院方認為重要的時候再來召開,建議公聽會的召開和發動應該有不同的方式,請大家提供意見。
4.研究人員可否以5人聯署提案請院方辦理公聽會,這是一個想法,可以討論。目前大部分行政法規都沒有規定聽證,如果院內法規研擬要強制先召開公聽會,不知道行政單位能否負擔。另外公聽會的效果亦須考量,如果與會人員發表意見後法規還是原來的提案,辦理公聽會的意義何在。建議重大政策研擬前,應辦理公聽會,徵求研究人員的意見,將其放入建議事項,未來如何具體落實,可以和院長以及行政單位一起討論。
5.第二分組在討論設置公共論壇網頁時也有討論到,如果大家連結網頁的程度較高的話,有些議題可以先發布在網上,引起討論,最後如果有幾個主要方向,再來研究是否召開公聽會,或進行i-voting,以網路參與的方式辦理。
6.院務會議是一個發動召開公聽會的適當場合,惟其3個月才開一次,如議題有時效性,未必來得及。另外自由學社曾主動辦過兩次公聽會,一是生技園區選址,一是技轉事宜,兩者效果相反,前者參與者多,後者很少,這是由研究人員主辦。辦公聽會是好事情,但參與程度未必會很高。之前倫理規範委員會院方曾有提案,但研究人員有不同意見,後續由法律所同仁另提對案,在院務會議實質討論時,十分有幫助。
7.公聽會應該制度化,本分組可就發動公聽會的多重管道研提建議。
(四)分組四:建構院內研究人員自由結社友善環境
1.院內研究人員結社,應類似大學內部社團,無須向內政部報備。惟院內應有行政單位接受報備或登記,並有民主章程或規章予以保障,建議納入解決方案。
2.本組分析院內研究人員自由結社的制度,牽涉到院方面對研究人員結社的友善態度,並落實到相關的制度,以及研究人員組成的社團如何自治和自律(低度管理、高度自治)等問題,後續都要持續關注,未來非康樂性質的社團均可遵循、適用。
決議:
一、請各分組參酌與會委員建議,就報告內容進行修改。請於9月6日召開下一次小組會議前,提出最終報告版本。
二、目前安排於9月13日下午2時,向院長進行本小組四個分組簡報,請各位委員預留時間並請各分組預作準備。
三、有關本小組四個分組書面報告的摘要,授權由張谷銘委員會同各分組委員進行綜整,並草擬Executive summary,由主席確認後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