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治理與改革小組第5次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105-08-09)

一、時間:民國105年8月9日(星期二)下午2時

二、地點:本院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三、主席:蕭召集人新煌                 記錄:劉佳慈

四、出席人員:(依姓氏筆畫排序)

林俊宏委員  張茂桂委員  張谷銘委員  陳建璋委員

陳儀深委員  梁國淦委員  莊庭瑞委員  黃丞儀委員

蔡明璋委員

請假:

馬  徹委員  郭佩宜委員  趙奕姼委員  蔡友月委員

列席人員:

汪處長中和  王主任永大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確認第4次會議紀錄(略)

主席指示事項:

(一)、請各分組提供會議紀錄欲修正之文字或內容交業務單位彙整。

(二)、請業務單位將修正後之會議紀錄(稿)先行送各位委員確認後陳核。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各主題分組初步成果報告(書面),提請討論。

說明:請各分組委員就所屬分組之研究主題提供初步書面資料供與會者進行意見交換。

綜合討論摘錄:(非決議)

 (一) 分組二院內現有委員會等民主參與機制功能之檢討

(以研究人員參與者為主):

  1. 從小組的觀點及立場,就已搜集約70個委員會進行評估後,本分組認為大部分委員會並無需觸及其實際運作情形。考量小組運作時間及工作份量,分組報告內容將以敍述現狀、呈現問題並提出建議為主。
  2. 請院本部各處室就權責所轄之委員會,提出委員會名稱、網址、組織規程(含修訂日期)、召集人、歷次會議紀錄資料等就得予公開部分補充及說明,以利系統性檢視各委員會的運作情形。
  3. 有關本小組於院務會議的二次報告事項及第1次會議紀錄都已置於網站上,建議於週報刊載網站設立訊息之公告、與院網設立連結或以書函發文各所、中心及處室,以多管道方式進行宣傳。本小組歷次會議紀錄亦請儘速公開上網。

(二) 分組三健全與擴大公共參與院務之管道及效能:

  1. 請第一分組就建議院務會議選任代表每組增加到七個人進行思考,以提高研究人員代表的比例。評議會增加無行政職研究人員的選任代表,是具革命性的實質建議;院務會議及評議會並開放旁聽。增加選任代表名額可以讓小所非主管人員研究人員當選率提高,讓同仁有積極參與的機會。若選任代表在本小組努力下,皆以民主方式產生,則應思考如何避免代表產生方式有疊床架屋之情形。
  2. 對於院務不同課題之集思廣益,除了首長座談之形式外,建議考慮採用「開放空間論壇」(Open Space Technology)。以主動提議、志願參加、多組平行進行、town-hall meeting的方式做深入討論。此方法也可應用在院方每年的前瞻會議。
  3. 現有的溝通資源及管道,應該都積極對外籍研究同仁、博士後、研究生開放。 並提供外籍同仁或學生足夠的研究、生活、甚至心理等層面之協助。
  4. 院務會議運作上已經具備所有的功能,惟院務會議若干決議在現行法定程序上尚需要送評議會確認,本分組認為這並無實益。如何強化本院最高行政單位院務會議決策的實質功能,本分組建議除與院士有關的院長遴選或院士選舉相關資格審查外,在本院組織法內正式規範出屬於院務會議的權限,將院務會議的「實」與「名」調整以符實務的運作。
  5. 中研院組織法最核心為評議會,具有法律保障,而院務會議是授權規定,法律位階相對低。如要有所調整,組織法修法勢在必行。
  6. 如果要修訂中研院組織法,建議研究人員身份能在組織法中明訂,讓本院研究人員豁免於公務人員定位的規定,不單可以調整組織也藉此定調長久以來本院研究人員身份定位的問題。
  7. 院內委員會性質、層次差異很大,委員會代表產生的過程亦存在著不夠民主的問題,或許可將委員會進行分類,再對涉及權利分配或需特別考量的委員會予以提出檢討。
  8. 各所院務會議代表產生制度不一,建議提出選任或選派資格及方式的建議。參與的機制可由所內以民主方式產生、研究人員組成的工會推派或是同仁個別報名參加。選任代表其重要性在於選任代表是在無利害關係下被選任出來,是差事不是權力,較能與當然代表有相當的制衡功能。

 

(三) 分組四建構院內研究人員自由結社友善環境:

  1. 問題定位:

(1) 在本院組織特性之內在緊張方面,本院為國家最高學術機關,具有公務機構以及學術組織之雙重特性,二者之組織目標、運作邏輯以及問責皆有不同,本院行政體系如何因應研究人員之非自利、非文康之公益或公共性質,以民主方式進行內部自治之自願結社(以下簡稱「自願公民團體」),為治理問題之一。

(2) 在學術自由與院區之結社問題連結上,本院同時存在雙重屬性,則有應該如何被問責、被誰問責的可能矛盾。2011年本院推動「研教與公務分軌」係以修訂「科技基本法」為主軸,強調學術競爭力以及知識經濟技轉,討論範圍有其侷限,並未觸及與學術自由有關之言論與結社自由,更未考慮公民自願結社問題。

(3) 一個主張學術自由,尊重社群自願公民結社的氛圍環境,將有助本院之跨所、跨組之討論風氣,活潑學術發展,預期更可促進本院發揮其非營利、非私有之公共價值。而一個放任行政權力之獨斷而可限制院內學術人員自由結社的學術機構,很難期待其能在關鍵時刻善盡保障學術自由之任務,而一個不尊重學術自由的學術機構,幾乎可確定會對學術社群人員的表達與結社自由進行管束甚至予以行政上的處置。

  1. 現行研究人員如在本院進行公民自願結社,將涉及的相關法令有「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協會法」、「工會法」、「行政中立法」、「人民團體法」、行政院院頒「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等。
  2. 綜合上述法令規定:

(1) 本院對未兼任主管職務之研究人員於工作時間以外,「不代表機關或個人業務」之言論自由,含政治觀點之公開表達,並無任何法定權限可加限制。

(2) 未兼任主管職務之研究人員於工作時間以外參與或組織人民團體,需要上級主官或機構之核准,或於法有據。

(3) 全院員工如欲進行文康活動結社,由自組之「康樂會」自治管理,院方並可依規定與自治方式,提供場地與公務預算之使用,完全於法有據。

(4) 未來全院公務人員如欲成立「公務員協會」可依法辦理,也可加入全國公務員協會。

(5) 研究人員如欲於院內成立或參與自願公民團體,是否可能會涉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是否應由上級主管或機構核准之問題,此仍有疑慮。

  1. 問題現況:

(1) 已知本院研究同仁除文康社團之外,僅有「自由學社」符合自願公民社團精神,除此之外無其他同類型社團。

(2) 本院研究人員集全國學術優秀人才近千名,但見文康活動可依規定舉辦,團體多且活動頻繁,相對除「自由學社」之外,卻鮮見其他自願公民結社,反映出本院組織特色以及內部治理價值矛盾,如同學術精英之象牙塔、冷漠脫節、缺乏公共性之特色。此種奇特現象並不符合社會多元變遷之發展。

(3) 「自由學社」僅為目前研究同仁進行公民結社之一種,並不能認定未來其將可壟斷或代表本院眾多優秀人才之公民多元想像與倡議。面對本院可能之未來發展,需建議更友善以及更寬廣之治理態度與法則。

  1. 短期建議:

(1) 院長或其代表應於本院重要會議場合,宣示本院對於研究同仁成立自願公民團體之尊重,確定其為有助本院學術自由發展之功能,並以書函方式為之。

(2) 檢討「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會議場地管理要點」及比照本院康康樂會下所有文康團體,各所會議室等空間應對本院自願公民團體開放。並參考國立大學教職員社團自治辦法,依學術自由、自治精神,訂定自願公民結社。

  1. 長期建議:

檢討本院研究人員與「公務員服務法」之關係,並檢討「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參與公益社團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本院研究人員之問題。

 

決議:

一、請各分組於8月24日前以現狀分析、問題診斷、建議事項三段條列提供書面文件。改革建議亦請予以分類,俾利呈現優先順序及重點。

二、請第二分組於8月25日前與秘書處就委員會分類整理進行初步意見交換。

附件:民主治理與改革小組第5次會議紀錄(會議日期105-08-09)